第六條 鍋爐安裝改造單位資格許可的工作程序包括申請、受理、鑒定評審和審批發(fā)證。
第七條 符合本規(guī)則規(guī)定的鍋爐安裝改造單位,填寫《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許可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一式四份)并附下列證明資料(各一份),向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一)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二)單位情況介紹(應包括辦公室、資料檔案室、儀器設備室、倉庫、車間、人員情況、質量管理情況等方面);
(三)質量管理手冊;
(四)其他需要附加說明的資料。
第八條 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在接到申請后,對申請單位的條件進行審核,在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并出具書面的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意見。
已經受理的申請單位可以從事受理范圍內的試安裝改造工作,試安裝改造有效期為1年。由于大型電站鍋爐安裝改造工期較長,允許申請1級鍋爐安裝改造許可的單位經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同意后可以延長試安裝改造有效期1年。
第九條 批準受理的單位應當從受理之日起,在試安裝改造有效期內約請鍋爐安裝改造鑒定評審機構(以下簡稱鑒定評審機構)對其進行鑒定評審,逾期不申請鑒定評審的,原受理批準自動失效。
鑒定評審機構應當按照本規(guī)則第二章規(guī)定,對安裝改造單位基本條件逐項審查,對施工技術資料和安裝改造質量進行現場審查,檢查質量管理體系運轉情況和鍋爐安裝改造質量及原始記錄、質量證明書等資料。
鑒定評審工作結束后,鑒定評審機構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負責審批的省級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提交鑒定評審報告。
第十條 審批機關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對鑒定評審報告進行審核,并履行報批手續(xù),符合條件的頒發(fā)相應級別的許可證。
第十一條 鍋爐安裝改造許可證書從簽發(fā)之日起4年內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二條 安裝改造單位改變企業(yè)名稱、法人代表、主要技術負責人、登記地址或者停業(yè)等情形時,應當報請原發(fā)證機關辦理變更、備案或注銷許可手續(xù)。
第十三條 為保證許可證有效期的連續(xù),申請換證的鍋爐安裝改造單位應在許可證有效期滿6個月以前,向原審批機關提出書面換證申請。除不需要進行試安裝改造外,換證程序與發(fā)證程序相同。許可證期滿未申請者,其許可資格自行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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