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單位應當具有以下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
(1)加工設備,包括切割下料設備、剪切設備、沖壓設備、折彎設備、鉆孔設備、焊接或者其他連接方式加工設備;
(2)起重轉運設備(雜物電梯除外);
(3)加工垂直電梯門板、轎廂和轎架的工裝與模具;
(4)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的總裝調試工裝,包括基準定位工裝、導軌支架(支撐板)定位工裝、梯級踏板裝配定位工裝、扶手欄板夾緊件定位裝配工裝、上下部回轉裝置裝配工裝、梳齒板及前沿板安裝用工裝;
(5)施工設備,包括起重設備、電動工具(包括手電鉆、電錘或者沖擊鉆、角向砂輪磨光機、砂輪切割機)、電工工具、導軌校正儀器或者量具、常用通訊工具以及施工工藝文件中采用的其他設備。
安裝單位應當具有前款第(5)項要求的施工設備。
評審要求解讀:
1、生產設備(包括制造設備和施工設備)與工藝裝備的管理臺帳(清單)和檔案。管理臺賬內容至少包括設備名稱、型號、生產單位、出廠編號、內部管理編號、驗收(投入使用)日期、設備狀態(tài)、安裝(使用)地點(部門)等信息,檔案至少包括設備安裝 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出廠合格證、驗收記錄、操作作業(yè)指導文件、大(中)修和維護 保養(yǎng)計劃、修理和維護保養(yǎng)記錄等有關資料。
2、租賃廠房和倉庫附屬的起重設備應有租賃合同(可以寫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維保和檢驗責任。
3、納入特種設備監(jiān)管的起重機械、叉車在有效期內的監(jiān)督檢驗報告或定期檢驗報告。
4、生產設備與工藝裝備確認
4.1“切割下料設備”可以是型材切割機、金屬鋸床、聯(lián)合沖剪機、等離子或激光等切割設備;“鉆孔設備”可以是萬向搖臂鉆床、臺式鉆床、 鉆銑床或中厚板及型材沖孔設備等;“其他連接方式加工設備”是指加工轎底、轎頂等金屬部件時可以代替焊接的有釘或者無釘鉚接等連接方式的加工設備。
4.2 起重轉運設備是指進料或者出庫過程中吊運、加工過程中工位間轉運用的起重機或者叉車、搬運車等。
4.3 加工垂直電梯門板、轎廂和轎架的工裝與模具主要是指加工過程中可能用到的沖孔模具、定位和夾緊工裝等。有些數控自動生產設備可能自帶(不需要外部另加的)沖模和定位件。
4.4自制轎廂(含轎架)需要用到金屬板材加工成型設備,自動鈑金生產線(轎壁)中包括剪切、沖壓及折彎加工,如果生產線的加工厚度能夠保證轎架、轎底的生產,可以代替單臺的剪切、沖壓及折彎加工設備。
4.5 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總裝和調試過程的裝配生產線,是指通過把桁架移動幾個工位,就可以完成自動扶梯與自動人行道廠內組裝調試的組裝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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