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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機械生產(chǎn)許可證基本條件——人員要求(TSG 07-2019版)
更新時間:2020-06-08
(1)生產(chǎn)單位應當任命技術負責人,全面負責本單位起重機械設計、制造、改造、安裝和修理活動中的技術工作;
(2)制造單位應當在其管理層中任命1名質量保證工程師,并且根據(jù)其許可項目,配備并任命設計(含安裝方案設計,下同)、工藝、材料與零部件、焊接、機械加工、金屬結構制作、電控系統(tǒng)制作、無損檢測、產(chǎn)品檢驗和安裝調試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tǒng)責任人員;
(3)安裝單位應當在其管理層中任命1名質量保證工程師,并且根據(jù)其許可項目,配備并任命安裝方案設計、吊裝、焊接、調試、檢驗等過程的質量控制系統(tǒng)責任人員。
評審要求解讀:
技術負責人與質量保
證工程師不能兼任質量控制系統(tǒng)責任人員,技術負責人可以兼任質量保證工程師。質量控制系統(tǒng)責任人員最多只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系統(tǒng)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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